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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学院新增办学项目申报及审批暂行办法

 


   1、学院各部门、中心需开展新项目的,由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提交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,院长办公会审议后,院长签字批准方可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和实施,重大项目还需报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校审批。
    2、外单位与我院进行合作的项目并且是以我院为主的,由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市场分析和风险分析后,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经院长签字批准后,根据院领导书面指示负责实施。
    3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院进行合作,并且是与对方为主的,由对方将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交院长办公会后,由主管院领导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调查后,向院长办公会上报书面意见,经院长签字批准方可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和实施。
    4、如不经批准擅自开发新项目的,学院将停止新项目的实施,并与项目管理责任人解除合作协议。造成恶劣影响的,学院将采取一切手段追究项目管理责任人的责任。
    5、与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办学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办法,按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规定程序办理。
   
6、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培训学院院长办公会。